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师资政策>>正文
师资政策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3-29   信息来源:人事处   信息访问量:2444

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教人〔2006〕53号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厅属各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中专学校:

 

为加强厅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冀人发〔2005〕37号)要求,现将厅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开始,厅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制度。凡是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教育厅盖章的继续教育证书。未持有继续教育证书者,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未记入继续教育证书的,单位人事部门不认可其参加继续教育的经历,也不享受继续教育的有关待遇。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和创新的教育,一般需有考核(考试)成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持继续教育证书和相关证明到本单位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继续教育名称、学习时间、培训内容、教育形式和考核(考试)成绩等。考核(考试)成绩按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有结业证书的,应注明结业证书号。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累计学习时间,按学时计算。一般每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8学时换算。经单位同意或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创新能力培训等,凭有关证件可将相应学时计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6学时,实行学分制行业或国家、省对学时(分)另有明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任职时间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的,单位不得为其申报、评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继续教育证书与继续教育登记表(附件1)同时使用。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印制,各单位到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购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册。继续教育证书由教育厅统一编号(附件2)并加盖钢印后有效,各单位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存。继续教育登记表,全省统一式样,各单位印制和管理,存入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业务技术档案。

 

五、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工作由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固定每年3月份上年度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年审,年审时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鉴于2006年开始实行登记制度,初次年审工作定于2007年3月份进行)。各单位要在每年教育厅年审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审验合格的,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报厅人事处审批、盖章。未进行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不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或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周期内各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为便于操作,我厅采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周期向前推一年的方法进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七、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的衔接工作。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周期内所欠缺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按照规定学时(分)要求,进行确认、登记和审验。学时(分)不足的,要进行补训;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确实完不成的可在次年补训,但不可将不同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累加。

 

八、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是实施继续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继续教育证书及继续教育登记表的管理,科学制定单位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切实履行好检查与督促的职责,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对丢失或填满内容的证书,要及时给予补发和更换,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的连续性。

 

 

 

附件:1、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2、河北省教育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编号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闭】

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626号 邮政编码:050000 邮箱:hbgyrsc@163.com 电话:0311-85239531传真:0311-85239666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冀ICP备11023371号-4